自建房与维修私房
按1985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1)离休干部自愿回农村原籍建房安置的,国家给予鼓励:
❶须由本人申请,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安置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明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
❷按当地县、市军队离休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拨给本人,由当地政府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己,房产归己。
❸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原为市镇户口的家属,随迁后不改变其户口性质,仍吃商品粮,一切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
❹地方政府已为其修建好住房的,不再办理自建手续。(2)离休干部在城镇安置地点原有私房的,一般不再分配住房。自愿维修、扩建的,由本人申请,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酌情一次拨给本人部分经费和建筑材料。所拨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私房维修或扩大后,产权不变,以后维修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