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聚众略诱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聚众略诱案 聚众略诱案此案发生于1920年。山西省稷山县某甲与某乙是老相识,一次甲从山西到陕西办事,在陕西遇到某乙,于是将乙引到丁家。丁因家境贫困,任其妻丙卖淫,藉以糊口。甲与丙长期厮混,丁因此使用了甲大洋近百元,乙也使用甲大洋20元。甲恋奸情热,和乙商量,一起把丙拐走。后来乙到山西,率领二十多人把丙从甲家抢去,并同时抢走该妇女衣服一包,内裹大洋十一元整。经过稷山县区警的侦查,最终拿获归案。该县知事彭作桢对此案如何定罪科刑不无疑问;首先,甲把丙从丁家拐走,乙从中帮助,则甲构成和诱罪,乙为帮助正犯,此点毫无疑问。但后来乙抢夺丙的行为,是按私擅逮捕罪,还是按略诱罪论,则很难裁判;至于乙又掠去衣服一包并大洋十一元的行为应否同时科以强盗罪,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其次,甲因事发,供称当初丙妇是从丁那里买来的,并有丁的婚书为证。观其婚书,上面贴有河南省的印花,这显然是从陕西回山西路经河南时,顺便购买印花贴在婚书上的,经过传丁到案证明,婚书确是伪造。甲伪造婚书的行为能否就构成伪造私文书罪,再加上前面的和诱罪,实行二罪并处? 此两个问题由山西高等审判厅转呈到大理院,大理院批复:乙果真在甲实行拐丙行为时,曾予以帮助,自应准正犯论。其后乙率众将丙抢去,如果意在便于私图(如因奸营利等),也应论诱拐罪,否则当依私擅逮捕人的律文处断。至于乙将丙的衣服及包内的银洋十一元抢去,如果是图为自己或丙丁以外的人所有,当然并犯强盗罪,就算是图为丙、丁所有,若包内银洋是属于甲的,除其误认为丙或丁的财物外,仍应论以强盗罪。再有,甲拐去丙后,如确曾伪造婚书,则伪造的行为是诱拐的方法,应从一重处断;若是因案发才起伪造的意图,借以抵制或希图卸责,则应各科其刑,二罪并罚。 ☚ 地基归属争执案 诉讼应否受理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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