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夺妻案
此案发生于1916年春。某甲的妻子外逃,后被某乙拐娶为妻。甲得知此事,自行纠集一伙人,到乙家夺妻,并当场将乙打伤。乙拐娶甲的妻子,因应按略诱、和诱及奸拐罪分别科定,甲殴伤乙,也有伤害的专条。只是甲纠众至乙家将妻抢回,是否应当科罪;若应科罪,当定何种罪名,不敢轻下断言。广东琼崖道公署将这一案件上呈到广东高等检察厅,后又辗转至大理院。11月间,大理院回复指出:甲抢夺妻子回家的行为,是防卫自己权利的行为。依刑律第十五条,不为罪。至于殴伤乙的行为,是否合于防卫条件,未经叙明,无从揣定,应由该管衙门调查事实,自行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