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科技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1982年3月15日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发布。共8条。主要内容有: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工农生产等单位,根据科学技术工作的需要,可以临时聘请中、高级科学技术人员担任顾问 (学术技术指导) 或承担讲课、讲学、科研、设计等兼职任务。聘请除须征得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外,可以采用合同形式规定聘请兼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兼职期限和待遇等。聘请单位可根据兼职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给予适当的职务 (技术) 津贴。边远地区聘请沿海地区或内地的科学技术人员兼职时,兼职人员还可以临时享受边远地区的工资差额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