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FCC
美国政府机构,管理全国广播、电视、通讯事业。1934年根据《传播法》成立,前身为联邦无线电委员会(FRC)。委员会由7人组成,主席由总统在委员中指定委员经参议员批准由总统任命,任期7年。1983年6月,人数减为5人。机构职能:负责频率分配,决定电视台的台址、呼号、功率,颁发,更换为期三年的营业执照,并有权吊销和拒绝更新,监督有关传播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无权实行新闻检查,无权干涉任何具体的节目内容。FCC总任务是主持全国广播电视通讯事业的设计、协调及管理工作。
联邦政府行政机构。1934年接替联邦广播委员会而成立。由7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任期7年。委员会主席由总统在委员会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该委员会直接对国会负责,保障和促进全国广播服务事业的正常发展;审理和裁决广播通讯方面出现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