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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联邦德国依据其基本法和1960年6月21日的《联邦行政法院法》设置的专门法院。由院长、庭长和若干法官组成。成员都由联邦总统任命,任期68年,年满35岁以上的公民有资格充任。内部法庭设置由内政部长决定。受理除应由普通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惩戒法院、劳动法院、军事法院和宪法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行政争议案件。因是最高行政法院,因此主要复审不服高级行政法院判决的案件。此外,对涉及联邦外交活动、联邦调查局活动等的行政案件,有初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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