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的银行体制
以对政府具有较大独立性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为核心,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体,少数垄断性大商业银行为骨干,专业银行和其他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银行体制。
概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邦德国的银行体制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到集中的过程。起初按照盟国的主张,银行体制实行分散的原则,停止德意志银行(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实行两级制中央银行体制,即不仅中央政府有中央银行,而且各州也设立中央银行。这两级中央银行均有货币发行权。后来, 由于政治形势变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1957年7月26日联邦银行法的规定, 由原来的各州中央银行合并成立了新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改变了过去两级制中央银行体制,货币发行权集中到了中央。
联邦德国银行体系的管理比较严格,设有联邦信贷监督局,配合联邦银行机构,共同对银行体系实行监督管理。联邦信贷监督局设在柏林,主要任务是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监督各项银行业务正常进行,服务于国民经济。具体是:
❶监督银行开业是否经过联邦信贷监督局批准;开业银行是否拥有600万西德马克的最低资本金。对违反规定的银行,联邦信贷监督局有权撤销其经营业务的资格。
❷监督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存款、放款、贴现、证券、信托、投资、担保、划拨、结算等。不得经营法定以外的业务。
❸监督银行自有资本金与放款额的比率。银行放款总额(不包括对国内公共事业的放款)不能超过自有资本金的18倍。其中,长期性放款和投资,要有长期性资金来源,并规定吸收的储蓄存款中的60%可作为长期信贷资金。
❹监督银行大额贷款的发放。所谓大额贷款,是指银行对单个借款者的放款额超过自有资本的15~75%;大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自有资金的8倍;同时发放5笔大额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自有资金的3倍。
❺监督外汇经营限额。银行经营外汇买卖的轧差,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30%。德意志联邦银行还规定,境外流入的外汇资金,必须按一定比例存入联邦银行,最高达50%。
❻监督银行的报告制度。规定各家银行必须向联邦银行和国家联邦信贷监督局报告业务情况。
体系构成 联邦德国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总行设在缅因河畔的法兰克福,资本为2.9亿西德马克,全部为国家所有。但是,联邦银行在各州的银行仍保持着1948年货币改革时建立的各州和西柏林中央银行的许多特色,这些州的联邦银行作为区域性机构,在处理与本州有关的事务中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联邦政府与联邦银行的关系上,《德意志联邦银行法》有特殊的规定,即:“德意志联邦银行为了完成本身使命,必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在执行本法授予的权力时,不受政府指示的干涉。”联邦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广,资本雄厚,是联邦德国银行体制的主体。根据《德意志联邦银行月报》的划分,商业银行主要包括:三家大银行、区域性银行、外国银行和私人银行。三家大银行是:
❶德意志银行。建于1870年1月,是一家私营银行。它是现代联邦德国最大的一家商业银行。
❷德累斯顿银行。建于1872年12月,在联邦德国仅次于德意志银行,名列第二。
❸商业银行。建于1870年。
区域性银行。主要是经营地方性业务,所以也称地方银行。目前大约有100家左右这样的银行。随着银行之间竞争加剧,这类银行数量减少,但业务范围扩大,有的突破区域性限制,从事国际金融业务,使许多区域性银行逐渐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有一定的声誉。其中巴伐利亚联合银行和巴伐利亚抵押汇兑银行,不仅是联邦德国区域性金融中心,而且是资本主义世界中较大的商业银行。巴伐利亚联合银行,在1985年已列为世界500家最大商业银行的第45位。
私人银行。是指独资经营的银行。主要是经营证券业、工业信贷、财产和房地产管理,后来又开办了储蓄业务和进出口信贷等。这种银行历史比较久,是联邦德国银行业的先驱,早在16世纪就出现了,到了19世纪中叶,伴随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得到了充分发展。到80年代,由于金融资本的日益集中化,才逐渐衰落。1960年私人银行的营业额占到所有银行营业总额的2.7%,1979年只占到1.5%;其数量也相应减少,1973年有148家,到1979年只剩下89家。联邦德国现有较大的私人银行主要是:卡尔·施密特银行、特灵考斯银行、奥本海姆银行、梅克—芬克银行等等。
联邦德国的金融体系中,还包括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储蓄银行、信用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
储蓄银行。除少数私营外,大部分是国家经营。全国现有750多家储蓄银行,大约有16000多个分支机构,存款余额保持在2500亿西德马克以上,大部分是居民的个人储蓄存款。储蓄银行还办理贷款业务,主要对象是个体小商贩;少数贷款用于长期性住房建设和公共事业投资。此外,还经营资金汇划、支付等业务。储蓄银行的机构分为三个层次,即:最高一层叫德意志汇划中心,是储蓄银行的中心机构,建于1918年。它的职责是调剂本行系统内的资金融通,并保存州汇划中心的存款,此外,还以发行债券的方式筹措资金。储蓄银行的中层机构是州汇划中心,是本地区内储蓄银行的清算中心和管理机构。储蓄银行的最低层,即基层储蓄机构,归地方当局所有和管理,组织吸收当地居民储蓄存款,办理本地区小商业贷款业务,对社会公共事业投资以及经营汇划支付等业务。
信用合作银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众性的金融组织。它的成员有工人、职员、小商人、手工业者、农场主、政府文职人员等。现有850多万成员,全国有2000多家信用合作银行,近20000个分支机构,分布全国各地。它们主要是吸收和集聚小额资金,然后贷放给自己的成员,并向中小企业贷款。全国信用合作银行体制也由三个层次构成:最高一层叫德意志合作银行。它主要负责调剂各地区信用合作中心银行的资金,办理汇划业务,向工交合作社和个人提供贷款,也经营少量的外汇业务。第二个层次是地区信用合作中心银行。它负责基层信用合作银行资金的调剂和汇划业务。第三个层次,即基层信用合作银行。其中又分二种:一种是手工业合作银行,一种是农业合作银行。这些信用合作银行基层机构遍及全国城乡各地,直接为中小企业及广大居民服务。
联邦德国的保险业也较发达。保险公司从18世纪开始发展起来。到19世纪初,全国保险公司有近1万家,其中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有300多家,它们的保费收入和信贷基金占全国保险公司的90%左右。这些保险公司中包括人寿保险公司、老年和伤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等。它们除了办理各自的保险业务外,还经办股票、证券和贷款业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保险公司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不动产抵押贷款方面。
此外,联邦德国还有一些专业银行,如抵押银行、消费信贷银行、出口信贷银行、复兴信贷银行等。这些专业银行规模很小,业务量不大。
特点 联邦德国的银行体制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中央银行有较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被认为是在欧洲各国中央银行中最有独立性的中央银行。它可以不接受政府对该行发布的指示,当与政府在某些问题上发生分歧而不能取得一致协议时,政府只能提出推迟作出决定的要求,而不能任意否定银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