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年5月在日内瓦制定的关于货物多式联运的公约。货物多式联运是指由联运经营人(承运人)以一张联运单据(提单),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地运到另一个国家的某地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包括序言、8个部分、40条和一个关于海关事项的附则,主要内容是:(1)序言申明,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问题,保证多式联运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有必要考虑联运过境国家的特殊问题;(2)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货物接受或交付地点位于一个缔约国境内,《公约》就强制适用于该多式联运合同;(3)各国有权管理多式联运业务和联运经营人,以及有关海关过境事项;(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为根据,并将现行的网状责任制改为统一责任制;(5)《公约》规定包括海运和不包括海运的不同赔偿限额;(6)《公约》载有多式联运单据、发货人的赔偿责任、诉讼时效、管辖法院、仲裁和与其他公约的关系等有关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为确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而签订的公约。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于1980年5月8日至27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中通过了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并有67国在会议最后文件上签字。公约由序言、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补充规定、海关事项、最后条款以及海关事项附件所组成,共40条。主要内容: (1) 各国有权管理联运经营人和多式联运业务,有权采取措施参加有关运输条件及引进新技术的协商,参加运输等。在海事方面,即规定了海关过境手续,又明确了必须遵守各国法规。(2) 规定了统一的多式联运单据及其所载项目。(3) 规定了多式联运赔偿制度。(4) 规定了类似汉堡规则的管辖和仲裁条款。(5) 凡订明起运地或交货地位于缔约国境内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应强制适用公约。(6)凡从属于单式运输的接送业务,不作为国际多式联运,以照顾国际空运现状。(7)规定了一些与其他公约相互关系的条款。(8)公约自1980年9月1日起至1981年8月31日止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在30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一年生效。此公约尚未生效。中国还没有加入此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由联合国制定并通过的规范国际多式联运的专门国际公约。1980年正式签订,有67个国家的代表在最后文件上签字,但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该公约共8章40条,包括总则(含定义、适用范围和对多式联运的限制)、多式联运单证、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责任、索赔与诉讼、补充条款、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该公约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如果该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交付货物的地点不是在一个缔约国内。该公约之责任体制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同时规定了最高责任限额制度。承认实际承运人制度,采用单一责任制,但有例外规定。关于索赔和诉讼的有关问题同《汉堡规则》大体一致。

☚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调整国际间有关利用两种以上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货物运输的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草拟,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共40条,由序言和8个部分组成。包括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与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最后条款等。此外还包括一项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的附件。公约具体规定: 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为发货人与联运人,联运人以本人的身分签订合同,并对联运全程负责; 联运人接受货物时,应签发联运单据,联运单据既是联运合同的证明,又是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 联运人的责任以推定过失原则为基础; 赔偿责任期限为从接受货物起到交付货物为止; 赔偿限额在包括海运在内时为每件货物920个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75个记帐单位,不包括海运时每公斤为8.33个记帐单位; 诉讼时效为两年。此外,还规定了管辖与仲裁。目前虽有包括中国在内的近70个国家签字,但尚未生效。

☚ 联合国国防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a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联合国关于利用两种以上运输工具进行货物联运的决定。由联合国贸发会议主持起草,于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有68个国家签订。该公约由序言和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及最后条款八部分组成,共40条。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采取“统一责任制”,即货损无论发生在哪个运输阶段,均按统一限额赔付。该公约对于起运地或到达地位于缔约国境内的任何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均可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el Transport of Goods

自1980年9月1日起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字,参加人对此公约不得作出任何保留。旨在鼓励发展通畅、经济、高效率的多式联运,简化海关手续,保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均衡,以保证国际多式联运有条不紊地发展等。依其规定,“国际多式联运”应是依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此公约对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发货人的赔偿责任及索赔、诉讼、海关事项等均作了较细的规定。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国际货物联合运输的公约。在联合国1980年5月24日召开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上通过,1981年5月24日生效。《公约》为适应集装箱、托盘运输广泛采用后,海、陆、空多种方式联合运输发展的需要,对多式联合运输的含义、联运单据的签发人及其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公约》包括序言、8个部分40条和一个附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与作用。(2)明确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与赔偿办法。经营人的责任时间是从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对货损的赔偿采取统一责任制,即不论货损发生在哪个运输阶段,均按统一限额赔付。(3)规定了索赔通知的期限与诉讼的时效。萦赔通知期限为收货人收到货物的次一个工作日;在灭失与损坏不明显时,则在货物交付后的6日内提出索赔通知;对迟交货的索赔,则在收货人接到货物的60日内提出。诉讼的时效为两年。

☚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 298号出版物)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于1980年5月8日至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一致通过。它是国际上的第一个多式联运公约。这是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运输领域中改革旧法制、旧秩序、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取得的又一成果。可以预见,该公约的通过对今后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按该公约规定,将于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一年之后生效。它生效后,对当前的国际多式联运的变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公约明确规定了对起运地或到达地位于缔约国境内的任何多式联运合同强制适用,这将改变目前多式联运基本上选用国际商会制订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状况。《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基调来源于《货物联运公约草案》(TCM),该草案为发达国家所草拟,原计划在1972年11月联合国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共同召开的集装箱会议上审议通过,由于遭到发展中国家反对,使计划未能实现。(2)公约破除了所谓私法公约不能列入公法条款的框框,在第4条中订明了国家有权管理联运经营人和联运业务,第32条中列入了海关过境条款。这些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多式联运时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必要的措施。(3)公约规定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是以过失责任为基础,但赔偿责任制度基本上保持了联运经营人的统一责任制,这将改变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网状责任制并基本上保证联运公约对各种运输方式联运的统一适用。(4)公约规定了双重赔偿限额,即包括海运和不包括海运的赔偿限额,其中包括海运的限额,也即公约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比现行基本上按照海牙、维斯比规则的限额提高37.5%;另外还规定了如能确定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而该区段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规又规定了较高的赔偿限额时,则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国家法规的限额。这都将进一步维护货方利益。公约全文包括八个部分、四十条及附件。第一至八部分分别为总则、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最后条款。由于公约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因此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我国自1978年第五届政府间筹组会议开始派代表小组参加了公约的起草工作,并派代表团出席了全权代表会议,在会上表示了对公约支持的态度和立场。

☚ 华沙公约   多式联运合同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为促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正常进行和明确托运人和承运人在其联运过程中的责任等而签订的国际公约。本公约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由参加会议的84个贸易发展会议成员国一致通过。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担任会议副主席和公约起草委员会副主席,为会议关于赔偿责任制度、责任限额、公约适用范围、公约与其他公约的关系、海关事项及空运接送业务等问题的争论和妥协,为公约的制定和通过,都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和贡献,本公约共设40条,包括总则、单据、多式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以及序言和海关事项附件。本公约说明的主要问题:
❶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发货人订立联运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
❷规定运输全过程中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适用同一标准,即采取同一责任制,而否定网状责任制。
❸采用特定过失原则,作为货物赔偿责任的基础。
❹对货物赔偿的责任限制作了统一规定: 包括海运时为货物每件920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不包括海运时为毛重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
❺规定了统一的多式联运单据。
❻规定了管理和仲裁条款及诉讼时效条款,诉讼时效为2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次日起算。这个公约,对国际贸易和多式联运的发展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 维斯比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载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Transports of Goods

1980年5月24日在联合国贸发会主持的日内瓦会议上一致通过。有67个国家在会议最后文件上签字。中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和外交会议并签了字。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把海洋运输、内海、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联结起来的跨国运输方式,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产物。公约旨在调整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际对多式联运的管理。公约共9部分40条。内容分序言、总则、单据、联运人赔偿责任、发货人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洋事项及最后条款。公约在联运人的赔偿责任期间、赔偿责任基础、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非合同赔偿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与 《汉堡规则》大体相似。公约规定本公约不得影响各国在国家一级管理多式联运业务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公约还就多式联运中货物处于不同运输阶段产生的灭失和损坏所适用的法律和赔偿金额作出了相应规定。

☚ 华沙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00009613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4 7: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