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这是国家通过建立待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待业职工能够获得经济帮助,保证他们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并通过转业训练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手段,使其重新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新产生的保险项目。国务院1993年初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待业保险的性质、对象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安徽全省开始贯彻执行。
待业保险基金的性质 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置的专项基金,是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救济性质。这部分基金是国家对待业职工最低生活保证金。
待业保险对象 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的企业的职工;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的企业被精简的职工;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6.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7.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