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职工直系亲属中主要依靠职工个人收入生活的成员。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了下列人员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 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 子女 (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4)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划分供养直系亲属的主要依据是: (1)所划对象必须是职工的直系亲属 (或依法互有抚养义务的人);(2)该直系亲属的主要生活来源由职工提供。对于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如夫妻共同供养的子女、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或年幼弟妹等,按“算细帐、合理分担”的精神,确定列为谁的供养直系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