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财枉法
刑名。即官员收受贿赂后而枉法袒护行贿人的行为。《元史·刑法志一》:“诸职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财枉法者,除名不叙; 不枉法者,殿3年; 再犯不叙,无禄者减1等。以至元钞为则,枉法: 1贯至10贯,笞47,不满贯者,量情断罪,依例除名; 10贯以上至20贯,57; 20贯以上至50贯,杖77; 50贯以上至100贯,87; 100贯之上,107。不枉法: 1贯至20贯,笞47,本等叙,不满贯者,量情断罪,解见任,别行求仕; 20贯以上至50贯,57,注边远1任; 50贯以上至100贯,杖67,降1等; 100贯以上至150贯,77,降2等; 150贯以上至200贯,87,降3等; 200以上至300贯,97,降四等; 300贯以上,107,除名不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