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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职分田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职分田

自北魏至明初,按照官职品级授给,作为俸禄的土地。北魏推行均田制,外官除了授给世业田外,另按品级给公田十五顷至六顷不等。这是授给职分田最早的记载。古称职分田为圭田、士田、采田、刍藁田等,至隋才称职分田,又称职田。历代沿用此制,但给田数额有所增减。官吏在解职时,将职田移交给后任,不得买卖。官吏所受的职田由农民耕种交租。明、清不授职田,另有养廉田、庄田、公田等名目。

职分田land alloted to feudal officials according to their ranks

又称职田、禄田。中国历代封建政府授给在职各级官吏供作俸给的定额公田。北魏太和九年(485)下诏均田,地方官吏亦按级给公田,为授职田之始。隋时京外各官均给职分田。唐除给内外各级官吏永业田外,亦给职分田。宋曾议停给职田,将岁入租课均给各官,然未实行。元亦一度停给,不久恢复。明以后废除。

职分田

021 职分田

两晋南北朝至明初封建政府据官秩授给官吏作为部分俸禄的公田。汉代官吏的俸给是禄米制。两晋南朝官俸改为据官秩给禄田,实行禄田制。北魏均田令中地方官吏按官职授给15顷至6顷不等的公田作为俸禄,由此发展成职分田,亦称职田或禄田。职分田可出佃,收取地租,但所有权归政府,官吏卸任时移交后任,不得出卖。隋朝京官给职分田,一品5顷,以下每品递减50亩。外官亦给职分田。唐代增加职分田数额,京官一品12顷,以下每品递减1顷、50亩不等。地方官最高者12顷,以下依制递减。兵府各级官吏亦授职分田。唐中叶后,职田在官俸中已不占主要地位。五代时,职田废弛。两宋、金、元各代均行职田制,但时废时复,数量不等。明清官俸已支付货币,职田即告废除。

☚ 商屯   禄田 ☛

职分田

又称“职田”。北魏至明初授给官吏作俸禄的官田。北魏初年下诏均田时,地方官吏亦按品级给田十五顷至六顷不等(每顷为100亩),为授职分田之始。这种田地禁止买卖,官吏解职时移交后任。隋给内外官吏职分田规定一品五顷,一品以下每品以50亩为差。唐京官自一品、外官自二品以下至九品,给田四十二顷到二顷。宋、金、元都只给外官职分田。宋规定知藩府以下给田二十顷至二顷,金规定三品以下给田三十顷至二顷,元规定按察使以下给田十六顷至一顷。明初仍沿元制,但稍后即将职分田收回,名为“还官田”,另外折发俸钞禄米。官吏所受职分田,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极为苛刻。

职分田

职分田

亦称 “职田” 。北魏至明初按官职品级授给官吏作俸禄的国有土地。官田形式之一, 不得买卖。官员解职时移交后任, 出租给农民耕种, 收取田租。宋代称此类田租为“职租”。北魏太和九年(485)下诏均田, 地方官吏按级给公田十五顷至六顷不等, 为授职田之始。北魏称此田为职分公田。隋行均田令时, 称这种公田为职分田。故职分田为均田令中的一种田名。官员按品级领取,一品五顷, 以五十亩递减, 九品 一顷。田地收入为官员俸禄的一部分。官员的职分田, 在北齐时一度成为可以买卖的私人田产。至隋, 恢复其原有的公田性质。唐代除给内外各级官吏永业田外, 并给职分田。京官: 一品十二顷, 二品十顷, 三品九顷, 皆给百里内之地。外官: 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十二顷, 三品十顷, 四品八顷, 五品 七顷, 六品五顷, 七品四顷, 八品三顷, 九品二顷五十亩。唐代官吏的俸禄较隋代高,一则职分田较多, 再则有月俸。宋代职田一称“圭田”。按官爵品级授给外官用作在职补贴的官田, 又称“公田”。始于真宗咸平二年(999),除两广、福建的一些地方外, 各路均有设置。初以府定田, 知藩府以下田四十顷至七顷不等。仁宗庆历中(1041—1048),改为以人定田。神宗时因官田不足而减至二十顷至二顷不等。一般以租佃方式募民耕种, 召无浮客充任佃户, 收取实物定额租,作为官吏俸禄的补充。苏洵《嘉祐集》: “职分之田,募民耕之,敛其租之半而归诸吏。”川蜀等地则折纳钱租。不少地方或以不堪耕种之瘠田旷土充数,或租额过高,额外多取,不足则令保长赔纳。佃户虽免差徭调发,所受剥削极惨重。据毕仲衍《中书备对》统计,北宋中叶职田共二万三千四百八十余顷。此后因租存田亡等原故,渐趋减少。神宗元丰年间( 1078—1 085 )在无田可拨处改拨缗钱以代职田, “每顷岁给钱十千”。(《宋史·职官志》)南宋仍存职田,然办法多变,朝令夕改,至有预借职田租课达十年之久者。职田租中的货币租有上升趋势。金亦只给外官三品以下职分田, 自三十顷至二顷。元承宋、金之制,按察使以下给田十六顷至一顷。明初沿元制,后收回,名“还官田”,折给钞俸禄米。因职分田的田租为当地官员俸禄,官员利用权势,常突破政府规定的职分田田租最高限额,苛扰农民,自唐以后,几度停给职分田。

☚ 课田   庄田 ☛
职分田

职分田

亦称“职田”或“禄田”。我国历代封建政府授给在职的各级官吏供作俸给的定额公田。始于北魏。隋时京外各官均按官职高低分给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唐时京内外官的职分田12顷至2顷不等。兵府各官吏的职分田由6顷至80亩不等。其后,宋、金、元各朝均给地方官吏职田。明初沿元制授给外官职田,但不久即废。职分田的受田者在解职时要将此田移交后任,不得买卖。

☚ 均田制   口分田 ☛

职分田

唐制,各级官府均有职分田、其收益充作官吏俸给的一部分。参见“田禄俸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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