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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民实施就业前的职前训练和就业后的在职训练的法律规范。旨在培养技术人力,提高工作技能。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83年12月5日公布施行。共9章44条。分别规定了职业训练机构的设立,职业训练(含养成训练、技术生训练、进修训练、转业训练、残障者职业训练)的实施,职业训练师的任用和待遇,职业训练的费用,以及职业训练应与职业教育、补习教育及就业服务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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