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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职业保障原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职业保障原则

职业保障原则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新兴资产阶级逐步控制了议会,但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封建贵族仍把持着许多重要的中高级职位。1701年,英国议会通过《王位继承法》规定: 凡接受皇家薪俸及年金的管理人员,除各部大臣及国务大臣外不得为下院议员。1710年,议会禁止邮政、财政、税务官员参加政治活动,开文官政治中立的先河。到19世纪,以政党分肥的任官制度盛行,每次选举后,获胜党把官职当战利品分赃,换掉一批熟悉业务的公务员,破坏了行政工作的连续性。1854年,《诺斯科特一屈维廉报告》(即《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建议通过考试选拔文官,文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设立常任文官制度。可以说,英国文官常任制度的确立是在两官分途,即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区分,和采取考任制的基础上形成的。美国常任制的建立,经过了类似的过程。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国会1883年通过了《彭德尔顿法》,主张取消分赃制,强调考试录用原则,禁止文官参加政治活动或捐助政党费用。政务类公务员或由民选产生,或由政府首脑任命,业务类公务员实行考试录用,一旦被录用,其身份就受到法律保障,任期内不因政府的更换受影响,无过错长期任职,直至退休。我国实行的是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分,领导职务根据宪法由选举或任命产生,非领导职务考试或聘任产生。对公务员,我国也遵循职业保障原则。
(一) 公务员职业保障的内容
1.身份保障。身份保障是指公务员无过错长期任职,也称常任制。各国都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身份保障,对公务员的撤职、免职、开除等的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75条规定: 除法律或人事院所定事由外,对职员不得违反其意愿,强行降职、休职或免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身份保障是公务员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但是,公务员如果不享有其他权利,公务员的身份保障就失去意义了。
2.物质保障。主要是指工资、福利和保险等待遇。
(1) 工资。确定公务员的工资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分级评价。大多数国家采取职位或品位分类对公务员进行管理,公务员的工资是结合职位或品位,分级确定的。第二、遵循平衡比较的原则。平衡比较原则最先由英国政府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英国文官的工资水平一直高于私营企业人员的工资水平,但是战后,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私营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增长很快。1955年,英国议会的皇家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提出: 文官报酬制度的首要原则,是在与从事基本上类似工作的外部人员现时报酬数额相比较时,应当公平合理。随后各国纷纷仿效。美国1962年《联邦政府工资改革法》规定,政府文官的工资与私营企业职员的工资相对应;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的“报酬准则”里规定,公务员的工资依据,一是生活费用的情况,二是私营企业的报酬情况。第三、定期增薪原则。指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美国、日本、德国的公务员法都有定期增资规定。我国也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第四、根据物价变化调整工资标准。各国都十分重视物价指数的变化,并根据物价变化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大于物价增长率。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2)保险和福利。保险是指国家对因生、老、病、死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的物质保障。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普遍建立了公务员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生育保险、疾病保险、伤残保险、死亡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是指行政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水平而提供的待遇。在西方,与其他阶层相比,公务员是最早享受福利的阶层。如,英国文官的健康保险、伤残保障和抚恤遗属制度在20世纪初已经相当健全,到20世纪中叶,这些保障措施才扩大到国民阶层。现在发达国家规定公务员享受有种类很多的福利,我国的福利主要有福利费、取暖补贴、探亲、休假。
3.权利救济保障。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各国一般都在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专门的机构受理侵犯公务员权利的事宜,如美国设有“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日本设有 “公平审查委员会”、法国设有“对等委员会”等。此外,许多西方国家还建立了公务员工会,工会是公务员的利益代言人,就公务员的权益问题与政府谈判,如美国、加拿大都有公务员工会组织。西方国家通过这种权利保障制度,有效地防止了行政长官滥用职权处分公务员的行为,维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利。我国规定了公务员如对行政处分不服,有权向政府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4.业务能力保障。业务能力保障主要指的是培训。培训就是对公务员培养训练。培训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的能力,开发公务员的潜能。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德国《联邦公务员资历条件》第42条规定: “公务员有义务关心有助于保持和提高自己工作能力的业务进修措施,同时还应关心资历变动时以适应新的情况为目的的培训措施;公务员有义务通过自己的进修达到资历要求,只要这样才有助于适应提高了的和变化了的要求。” 我国《公务员暂行条例》把培训规定为一种权利。通过培训,公务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了,更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二) 职业保障的意义
1.公务员的职业保障有助于吸引优秀人才。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是行政管理工作成败的关键,各国努力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并提供保险和福利,这样就保持了公务员队伍的吸引力,使公务员不至于流向企业。
2.公务员的职业保障,保证公务员安心工作,无后顾之忧。除非违法违纪,公务员不用担心被解雇,这样就排除了行政首长用人上的随意性。公务员享受的待遇能保持自己和家人过比较好的生活,除工资福利保险外,有的国家和地区还提供买房、购车、子女入学等优惠,作为公务员,有绝对的安全感,这样公务员就能安心为国家工作,竭诚为公众服务。
3.公务员的职业保障能保证行政工作的连续性。西方公务员实行职务常任制,不与政党共进退,职务的变动仅限于政务官范围内,这就维持了政局的稳定,最终有利于维护国家行政机器的正常运转。职务常任制适应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需要。我国虽不实行两党制和多党制,职务常任也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4.公务员的职业保障能使公务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更好地履行职务。现代国家把培训当作一项投入少,收效大的一项工作,并提出终身培训的口号。培训能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开发公务员的潜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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