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51年6月7日公布施行。全文共30条。规定:地租不得超过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定地租高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低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地主不得预收地租及收取押租;耕地因遭灾歉收,佃农可依法申请减免租;耕地租佃一律订以书面契约,租期不得少于六年,期满必须续订;禁止转租,并限制地主收回耕地;地主出卖或出典耕地,现耕佃农有优先承购或承佃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佃农如积欠地租达两年之总额时,地主也可终止租约。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台湾当局于1951年6月7日公布施行。全文共30条。规定地租不得超过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37.5%,原定地租高于37.5%者减为37.5%,低于37.5%者不得增加。地主不得预收地租及收取押租,耕地因遭灾歉收,佃农可依法申请减免租。耕地租佃一律订以书面契约,租期不得少于六年。期满必须续订,禁止转租,并限制地主收回耕地。地主出卖或出典耕地,现耕佃农有优先承购或承佃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佃农如积欠地租达二年之总额时,地主也可以终止租约。 ☚ 振兴经济方案 耕者有其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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