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组织条例文件名。1924年8月26日孙中山以中华民国陆海军大元帅的名义公布施行。共二十六条。规定考试院直属大元帅府,管理全国考试及考试行政事务;考试院院长综理考试行政事务,下设副院长、参事、秘书长、秘书、事务员等;考试院于举行考试时,分别设置荐任文官等十三个考试委员会掌理考试事务,监试委员会掌理监试事务,考试完竣即行裁撤;各省区设置考试分院,管理该省区之考试及考试行政事务,其机构设置与考试院相仿,考试时也须设立考试委员会和监试委员会,并应就该省区酌划区域举行巡回考试。条例明确表达了考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精神,与同日公布的《考试条例》共同体现了孙中山关于文官考试的设想,但因政局动荡而未能付诸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