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考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考试院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1930年1月6日正式成立,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又重新规定。主要负责行使考选权和铨叙权;在主管事项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议案。讨论和审议的事项:提出于中央的建议或工作报告;关系考选和铨叙的法律;以院会部令公布的条例规程、章则及应由院核准的重要规程、章则;院会部的概算及预算分配;院会部行政计划及工作进度;院会部简任人员任免;院会部荐任人员的任免核定;院长交付审议案;会议提请审议案;其它有关考试、铨叙行政的重要案等。设立正副院长、秘书长,院长综理院务,监督所属机关,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秘书长处理院务。院内分设秘书处、参事处、人事处(1942年9月设,1947年3月改为室)及统计、会计两室(1936年6月设)及铨叙审查委员会、法规委员会。考试院会议最初由正副院长、秘书长、主任秘书、首席参事、考选委员会正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铨叙部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组成。1948年6月改由正副院长、考试委员17人组成,并以院长为主席。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院长召集临时会议。院长缺席时,由副院长任主席,副院长缺席时,由秘书长、委员长、部长代理主席。 考试院国民党政府的最高考试机关,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建立了由国民党直接控制的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设主席,下设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他辅助机关。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考试院依法行使考试、铨叙之职权,并有权就其主管事项向立法院提出议案。1928年10月20日公布的《考试院组织法》规定考试院下设考选委员会和铨叙部。前者主管有关文官、法官、外交官和其他公务员及专门技术人员的考选事项;后者主管公务员的成绩考核和有关任免、升降、转调及俸给、奖恤的审查等事项。考试院内设秘书、参事二处。国民党政府的官员形式上要通过考试院的考选始能任用,实际上许多重要官员并不经考选,而由蒋介石直接挑选任命。考试院于1930年1月正式设立。1947年1月1日“立宪国大”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确认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根据该“宪法”国民党政府于同年3月和12月公布、修正公布了新的《考试院组织法》。 考试院❶官署名。金代管理科举考试的机构。分为词赋考试院、经义考试院。词赋考试院掌管词赋、律等科,设监试官、考试词赋官、试律官等。经义考试院掌管经义、经童等科,设经义试官、经童试官、经义读卷官等。考试院还设誊录官、检搜怀挟官等。 考试院kao shi yuanExamination Yuan (China before 1949) 考试院1928年10月在南京成立,为国民政府五院之一。1949年国民党在大陆的反动统治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所推翻,其成员退往台湾,“考试院”遂成为台湾国民党当局最高考试机关。1947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宪法”规定,“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公务人员的任用资格、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应经“考试院”考选铨定之。设正、副院长各1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考试委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1)曾任考试委员声誉卓著者;(2)曾任典试委员长而富有贡献者;(3)曾任大学教授10年以上声誉卓著有专门著作者;(4)高等考试及格20年以上,曾任简任官任职满10年并达最高级,成绩卓著而有专门著作者;(5)学识丰富有特殊著作或发明或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设考选部和铨叙部,分别负责就业、升学考试和行政干部、文职公务员的选拔以及各机关人事机构的管理等工作。设考试院会议, 以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及考选部、铨叙部部长组成,以院长为主席,决定“宪法”所定职掌之政策及其有关重大事项。设秘书长1人,负责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设参事、编纂、专门委员、编译、专员等若干人,分别掌理和办理有关事项。台湾“考试院长”先后由张伯苓、钮永建(代理)、贾景德、莫德惠、孙科、杨亮功、刘季洪、孔德成等担任。 考试院 “考试院”系台湾当局最高考试机构。管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险、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1928年10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 “考试院组织法”。1930年1月6日,考试院与所属机关正式成立。1948年7月10日,第一届考试院成立。1949年,考试院随国民党政权迁台。“考试院”设考试院会议,由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及考选、铨叙两部部长组成,以院长为主席。下设秘书处、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诉愿审议委员会、考铨丛书指导委员会、考试院公报指导委员会等机构。所属机关还有“考选部”、“铨叙部”。“考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特任;考试委员若干人,特任;秘书长一人,特任;秘书处主任秘书一人,简任;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主任各一人,均简任; 参事六至九人; 编纂、专门委员、编译、专员各若干人。 ☚ 共同防御条约 考选部 ☛ 考试院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其职掌为文官考选及官吏铨叙,关于主管事项并得提出议案于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下设两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六至十人,科员若干人,掌理院内一切行政事务;诸如文书之收发、保管、分配,文件之撰拟及翻译,典守印信,会计、庶务,以及其他不属于参事处事项;参事处,置参事六人,掌理撰拟审核关于考选及铨叙的法律命令事项。院直辖机关有考选委员会及铨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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