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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旧律按年龄老小和身体伤残程度规定刑事责任的制度。《周礼·秋官·司刺》有幼弱、老耄、蠢愚三赦之说。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三赦”郑众注)。晋律规定: “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晋书·刑法志》)。又规定: “其年老小、笃疾病及女徒,皆收赎”(《太平御览》卷六百五十一)。北魏律规定:“八十以上,八岁以下,杀伤论坐者,上请”(《魏书、刑法志》)。唐、宋、明、清律沿袭此制,并且愈加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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