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苏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核武器条约国际约章。1979年6月18日由美国总统卡特和前苏联领导人勃烈日涅夫在维也纳签署。主要内容有: (1)到1981年底,双方的战略导弹或轰炸机的最高限额将减为2250件;在条约生效后的6个月内,双方必须先减少到2400件。(2)在这个限额内,带有多弹头或巡航导弹的导弹和轰炸机不得超过1320件;在这个分项限额里,陆地发射的、海上发射的或空中发射的弹道导弹的数量不得超过1200枚;带有多弹头的陆基洲际弹道导弹的数量不能超过820枚。(3)苏联停止生产和部署SS-16战略导弹。(4)双方可以制造和部署一种新的战略导弹。(5)双方同意限制新导弹可以携带的弹头数目-一枚陆基战略导弹的弹头不得超过10个,一枚海基导弹的弹头不得超过14个。 (6)重型轰炸机携带的巡航导弹不受射程限制,但是其他巡航导弹(从地面、舰只或战术战斗机上发射的巡航导弹)的射程以366英里为限;(7) 1972年签署的一项禁止反弹道导弹系统的条约仍然有效。该条约所附的一项议定书规定:双方在1981年12月31日以前不得部署陆基机动洲际弹道导弹、海上发射或地面发射的战略巡航导弹、飞机携带的洲际弹道导弹。此外,前苏联还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同意不在北极地区部署可变翼逆火式轰炸机对付美国,也不使该种飞机的生产超过目前的速度。但该条约没有得到美国国会批准。前苏联也发表声明,表示苏联不会对美国破坏该条约的举动漠不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