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苏削减战略武器条约国际约章。美国与前苏联两国于1991年7月31日在莫斯科正式签署。条约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每方拥有战略运载工具(洲际弹道导弹、战略轰炸机)总数不超过1600件,其中重型洲际弹道导弹不得超过154枚。(2)每方可保留战略核弹头6000个,其中洲际和潜射弹道导弹核弹头不超过4900个;战略轰炸机机载核弹头不超过1100个。 (3)双方执行核打击任务的战略轰炸机每架算作1件战略运载工具,其携带的全部核炸弹和短程攻击核导弹算作1个弹头;美国战略轰炸机每架可携带远程空射核巡航导弹20枚,但条约只算作10个弹头;苏联战略轰炸机每架可携带远程核巡航导弹16枚,也只算作8个弹头。(4)条约规定的核查内容包括:交换有关数据;对武器系统的改进和销毁进行现场核查;对洲际弹道导弹的生产设施进行连续监视,对“可疑地点”实施质疑核查等。(5)双方在条约生效后7年内,分3个阶段完成裁军任务。每个阶段按商定的比例进行,以始终保持双方战略核力量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