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附条件买卖法美国国会为统一各州民法于1918年制定,由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建议各州试行,实际上为美国大部分州所采用。共32条。规定,附条件买卖指两种契约,即物品买卖契约和物品寄托或租赁契约。前者,物品的占有先行交付于买受人,所有权则在价金支付一部或全部后始行移转。后者,当受寄人或租用人完全履行契约后,即成为物品所有人。附条件买卖契约或其抄本应在隶于本州的区域内登记,适用于个人、合伙、公司和任何其他团体。此外,还对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无效情况和无追溯力等作了规定。对该法中无规定的情况,继续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包括商事法则特别是有关代理的法规等。同时,废除了与该法相抵触的一批现行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