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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美国法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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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美国法院组织

包括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有联邦宪法和法律,相应有适用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联邦法院系统。州有州的宪法和法律,相应有适用州宪法和法律的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体系互相平行,互相独立,只是在管辖上有少许重合。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组成,另有若干专门法院。各州法院系统不尽一致,大体上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3级构成。两个法院体系的管辖权划分,从适用法律来说,凡涉及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条约的案件,即联邦性质的问题,归联邦管辖;从诉讼当事人来说,凡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合众国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一州与他州公民之间、各州公民之间、一州公民与外国国家或外国公民之间的诉讼,属联邦法院管辖,其余案件依据联邦宪法第10条修正案的规定,归州法院管辖。

美国法院组织

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联邦和各州法院自成系统,各有其专属管辖范围,但当双方管辖范围重叠时,由联邦法院管辖。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 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案件,以及国际贸易和州际贸易、各州政府和各州公民间的案件等。联邦法院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另有联邦索赔法院、联邦关税法院和联邦税务法院等专门法院。各州法院名称不一,自成系统,互不相属,一般分为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3级。州的最高法院是各该州的最高审判机关,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各州还设有专门法院、少年法院或保释法院等。参见 “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之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法院组织

美国法院组织

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联邦和各州法院自成系统,各有其名称,审级,适用的宪法、法律和专属管辖范围; 当双方管辖范围有重叠时,由联邦法院管辖。法院通常是民事、刑事兼理,除基层法院外,均不采取陪审制。联邦系统的法院包括:(1) 地方法院,亦称地区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属联邦法院系中的基层法院。每州至少1所。一般为独任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理。它只审理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2) 上诉法院,亦称巡回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每个上诉法院约有3至15名法官,由其中年龄最长但未满70岁者担任主持工作的首席法官。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某些特别重要的案件,亦可移送联邦最高法院审理。(3) 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审级法院,设在华盛顿。设有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受理三类案件,一是初审案件,即有关外国大使、公使诉讼案,及某一州为当事人的诉讼案; 二是上诉案件,即对联邦上诉法院、各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 三是特许上诉案,即对联邦上诉法院或各州最高法院或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的终审判决不服,经特别申清获得联邦最高法院投票表决同意,并由其颁发调卷令,调阅该案卷宗,予以重新审查。(4) 专门法院,由国会根据特别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案件的法院。如受理向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的索赔法院,受理关税上诉案件和专利权案件的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以及与联邦地方法院同级的关税法院和征税法院。另外还有在机构上属于国防部的联邦军事上诉法院,某些联邦行政机构具有部分司法权,可以裁决其职权范围内的争议。州系统法院包括: (1) 基层法院,通常称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诉讼法院,属于州管辖的一般民、刑案件的初审法院。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之下设有县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的在基层法院内设各种专门法庭或另设专门法院,不作为审级。(2) 上诉法院,作为州中级上诉法院,为大多数州所设立。(3) 最高法院,有的州称最高审判法院或违法行为处理法院,为州的最高审级法院。有的州分设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

美国的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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