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保险人就同一财产或同一危险投保了两个保险时,在某些海上保险单上所适用的条款。规定第一保险人必须先负责赔偿所发生的危险损失,而被保险人惟有在第一保险人不能充分赔偿其损失时,才能向第二保险人提出索赔。
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
也称地区条款,提单背面条款之一,是专门为来往于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而制定的。美国没有参加世界性的有关航运方面的国际公约,因此,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1936),运费按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登记的费率来执行。美国条款正是针对这一特殊情况而做出的,其内容是:如果提单背面所规定的条款与美国海上货运法有抵触,则以美国法为准。承运来往美国货运的轮船公司的提单内均有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