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美国最高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宪法中提到的唯一合众国司法机构。最初由首席法官一人和法官五人组成,其间法官人数几经变动,至1869年国会以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一人和法官八人组成,至今未变。根据美国宪法和其他法令的规定: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员同意后任命,法官“毋黍职守时得终身任职”。美国最高法院对于一州与他州之间的诉讼和以外国使节为被告的诉讼有初审管辖权,一审终结;对于以外国使节为原告的诉讼,合众国与州之间的诉讼,一州与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或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一般说,最高法院与联邦地区法院以及州法院有共同的初审管辖权;美国最高法院的主要作用是受理上诉案件,上诉案件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不服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某些案件;不服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某些案件;州最高法院涉及联邦权益的案件的判决,当事人不服也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根据国会制定的有关程序法,对于那些没有权利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服联邦下级法院或州法院的终审判决,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颁发移送令,只要有四名法官同意其申请,即可颁发,命令有关法院将案卷移送美国最高法院复查。美国最高法院具有的特殊职能是有权对立法和行政措施进行司法审查(见〔司法审查〕),审查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以法官多数同意作出,由一位法官草拟“多数意见书”;反对多数意见的法官则可以单独发表“异议书”,这类异议有时反映正在兴起的一种法学思潮,因而往往引起人们的重视。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United States美国最高一级的联邦法院,系按照联邦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建立,但国会有权决定其规模。1801年,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减为5人,1807年增至7人,1837年增至9人,1863年增至10人。1867年法官数又减至9人,一直保持至今。最高法院的司法权是初审权和上诉裁判权,后者由国会决定。1925年国会通过的一项法令授权最高法院制定上诉裁判权条款。最高法院的初审权仅限于对涉及州、大使、公使或领事为一方的案件或争议的裁决。最高法院成立当初不受尊重,但在19世纪前30年约翰·马歇尔任首席法官期间,最高法院的威信和权力日趋突出。在马歇尔领导下,最高法院取得了司法审查权,并一直保留至今。虽然最高法院无执行权,需要通过行政部门执行其裁决,但历届美国总统只有3次拒不执行最高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法官的资格在宪法上并无规定。在最高法院早期历史上,常常有一些缺乏法律知识的政界人士和军人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令人奇怪的是,最高法院历届12名首席法官中,只有后5名具有在任职前从事司法工作的经历。最高法院的裁决以简单多数票通过,但多数票意见往往是一位法官的意见,他的思想能够左右最高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只有在死亡、辞职或被弹劾时才被免职。最高法院历史上著名的法官有约翰·马歇尔、约瑟夫·斯托里、罗杰·B·坦尼、萨蒙·P·蔡斯、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路易斯·D·布兰代斯、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查尔斯·埃文斯·休斯、本杰明·卡多萨和哈伦·F·斯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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