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防科研合同管理Meiguo guofang keyan hetong guanlicontract management inU.S.defens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美国政府和军方对国防科研合同的签订和实施的管理。美国国防科研合同主要包括研究类(6.1类)、探索性发展类(6.2类)、先期技术发展类(6.3A类)、先期系统发展类(6.3B类)和工程研制类(6.4类)中的项目合同,其中6.1~6.3A类的合同为预研合同,6.3B和6.4类的合同为型号研制合同。国防科研合同管理属于国防采办合同管理范畴。
美国政府对国防科研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是鼓励学术界和工业界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政府的科研项目,创造有利的科研环境,以增加科研工作的合理性和灵活性,减少政府不必要的管理负担,从而经济有效地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科研合同管理与生产合同管理差别很大。考虑到科研项目,特别是预研项目的风险比生产项目大得多及科研项目比生产项目花费少(在典型武器系统的全寿命费用中,科研费占15%,生产费占35%,使用维修费占50%;在15%的科研费中,工程研制费用占12%,而在这之前的各科研阶段的费用仅占3%),美军科研合同的有关规定较为宽松,管理办法较为灵活,不像生产合同那样严格。预研合同或与非盈利机构和小企业签订的科研合同尤其如此。
签订科研合同的方法有两种:谈判法和招标法。科研合同因技术与费用等指标难以事先确定,一般多采用谈判法。只有少数目标明确和风险较小的后期研制项目才公开招标。美军通过谈判签订合同的过程大致如下:
❶公布项目需求。军方根据“需求牵引”和“技术推动”的原则,将所需研究的项目及要求公之于众;
❷拟定项目需求说明书。军方采办部门与合同管理部门共同拟定项目需求说明书,发给候选单位。说明书阐明研究的范围或应用目标、承担者条件、进度要求和费用限额等有关问题;
❸分发技术建议征求书。军方编写并向合格的候选者分发技术建议征求书,请他们提出具体技术方案;
❹评审技术建议。军方对各应征单位提出的建议进行评审,并根据项目的要求、应征单位的能力及以往的履约表现,从多家应征者中选出条件较好的几家,分别进行谈判;
❺选定承包者。根据谈判结果,按既定的评判标准和“最佳效益”原则,从中选出最佳的一家或两家作为承包者;
❻签订合同。军方合同管理官员代表政府(甲方)同中选者(乙方)具体协商合同条款,签订合同。因难以对科研合同作出准确的成本估算,所以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一般不采用固定价格法而采用成本补偿法。
科研合同中一般都包括成果处理条款。美国政府合同管理规范《联邦采办条例》规定,对研究与发展合同,应规定承包者必须向政府采办部门提交符合要求的研究报告,采办部门有权允许政府其他部门或私营机构查阅这类报告;对型号研制合同,应规定承包者必须向政府采办部门提交项目数据或技术资料(设计方案、图纸和技术规范等),以供日后进行生产合同竞争时参考。政府也要尊重私人开发项目的数据拥有权、专利权和版权,要按有关法律规定使用这些数据或资料,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合同签订后,承包者如需将一些子项目转包出去,必须事先征得政府方面同意。科研合同由承包者负责具体实施。军方对承包者的正常科研活动不予干涉。但由于科研项目的复杂性与长期性,军方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要自始至终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承包者按期交付质高价低的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