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台湾关系法”美国政府一项干涉中国内政的法律。美国总统卡特在宣布美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同时,于1979年1月26日,向国会提出调整美台关系法案,经众参两院通过后,于4月10日签署成为法律,称为《与台湾关系法》。该法共18条。主要内容:(1)台湾的前途将以和平方式决定;(2)非和平方式包括使用抵制及禁运手段,为美国所严重关切;(3)提供防御性武器给台湾人民。该法案还把台湾视为国家或政府性质,说“外交关系与承认之欠缺, 不得影响到美国法律对台湾之运用,美国法律并应以与1979年1月1日以前相同之方式,运用于台湾。”该法案以国内法的形式干涉中国内政,严重违背中美建交公报所确立的原则,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在约见美国驻华大使伍德科克时,申明中国政府坚决反对的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