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美国1913年税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美国1913年税法》美国最终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法。美国早在南北战争 (公元1861—1865年)期间,为筹措军费,1861年曾对800美元以上的年所得征收3%的个人所得税;次年规定,对超过10 000美元年所得,税率提高到5%。此税法在1872年终于废止。1913年,美国宪法第16条修正案通过,国会有权对所得征税,且不必考虑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问题,还把“所得”明确为任何来源之所得。同年底,在威尔逊总统(公元1913~1921年在位)支持下,国会通过了修正宪法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率为1~7%,年收入3 000美元以上至20 000美元以下,为最低税率1%; 年收入超过20 000美元部分,逐渐加征1~6%的附加所得税;最高税率7%,仅适用于超过500 000美元的年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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