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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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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8Constitution of the U.S.A

美国的根本法。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为了加强国家的统治权,于1787年5月28日在密西西比州的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实际参加会议的有除罗得艾兰州以外的美国12个州的代表共55人。会议经过长时间的秘密讨论后,公布了宪法草案,1788年6月宪法草案为法定的9个州所批准而正式生效。宪法确定的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这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本文中规定联邦宪法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必须遵守;宪法列举了联邦国会的立法权限;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与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宪法确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以分权和制衡原则为基础的总统制,最高行政权属于普选中产生的总统;立法权属于普选产生的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以法令随时设立的下级法院。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则有权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而最高法院则根据惯例享有司法审查权、解释宪法,宣布那些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行政措施违宪而无效。这种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有利于协调统治阶级内部以及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加强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权力。美国宪法是历史上第一部完整地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以及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成文宪法。这和当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封建专制制度相比,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但宪法的内容也反映了它的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如宪法中确认了种植园奴隶制,没有列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后在人民群众争取民主权利斗争的压力下,国会才于1791年通过第1—10条宪法修正案,通称为《人权法案》,在其中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7年由美国制宪会议制定和通过,1789年3月4日生效。美国联邦宪法。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序言以谋求“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和 “自由”,说明了制宪的目的。第1条规定了联邦国会两院议员的产生,国会的职权以及对国会和州的权力的限制。第2条规定了总统、副总统的产生,总统的职权范围,以及对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的弹劾。第3条规定联邦法院的组织、职权和有关叛国罪的审理。第4条规定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建立新的州以及联邦对州的义务。第5条规定宪法的修正程序和要求。第6条规定涉及以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与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第7条规定宪法的批准程序。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人民主权、限权政府、联邦和州的分权等原则。迄今为止,已通过了26条宪法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国在1776年宣布独立后,由13个州结成同盟,1781年制定和批准《邦联条例》,作为13州组成的邦联国家的根本法。为巩固独立战争胜利成果和解决战后严重的经济政治问题,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草案,1789年3月4日美国第1届国会宣布宪法生效,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宪法》由序言和7个条文组成。第1~3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范围;第4条规定有关州的事项;第5条规定修正程序;第6条涉及以前政府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和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第7条规定宪法本身的批准程序。两个世纪以来,美国宪法不断有所改变,迄今为止,正式成为修正案的有26条。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即“美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指美国联邦宪法,1787年制定。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
美国在1776年宣布独立后,就由13个州结成同盟,并开始制定 《联邦条例》,于1781年批准。它是美国在1789年联邦宪法生效以前的根本法。按照这一条例,美国是由13个州组成的一个松散的邦联国家。为了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和解决战后严重的经济、政治问题,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根据这一宪法,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
这部宪法包括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其中1—4条又分为若干款。序言以谋求 “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和自由” 等口号表达了制宪目的。1—3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范围; 第4条规定有关州的事项; 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程序,第6条涉及以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和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最后一条规定宪法本身的批准程序。
美国宪法学者论述这部宪法的原则时,通常都强调了资产阶级民主。这些原则可归纳为:
❶ “人民主权” 或 “受限制的政府” 与此相联系的原则是 “法治”“代议政府” 和 “多数统治、保护少数”等;
❷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平衡;
❸联邦和州的分权;
❹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即由文职机关或官员掌握军事部门的最高控制权。
两个世纪以来,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美国宪法也不断有所改变。改变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制定宪法修正案。对提出和批准修正案规定有几种形式,但一般都采用由三分之二多数的国会两院议员提出,并由四分之三多数的州议会批准。迄今为止正式成为修正案的有26条,1972年国会两院曾提出了关于男女平权的一项修正案草案,并于1982年6月30日批准。虽然宪法本文及其后的修正案中从未明确规定宪法本身的解释问题,但从19世纪初开始形成的惯例是: 法院 (实际上是美国最高法院) 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有权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审查联邦的一般法律或各州的宪法和一般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在实践中,这种解释和审查往往改变宪法的原有含义或增加新的内容,从而改变宪法的一种重要形式。
此外,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创立的宪法惯例,也是改变宪法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有很多重要的政治制度,例如政党制; 尤其是两党制等等,它们的宪法及其修正案中都没有规定,但都作为宪法惯例而确定下来。

☚ 独立宣言   人权宣言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国联邦宪法。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13个州的代表制定了 《邦联条例》,正式成立美利坚合众国。1787年5月,由13个州(罗得岛未参加) 派出的55名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经过激烈的争论和相互妥协于1787年9月17日由39名代表签字通过了宪法草案,交由各州批准。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召开之日宣布宪法正式生效。由1个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主要内容:
❶申述制定宪法的目的,为了“正义”、“福利”、“谋求自己和子孙永享幸福”;
❷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设置和权力的划分,确定了三权分立原则和总统制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联邦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名称、权力和相互关系;
❸规定各州之间的关系及联邦对州的义务;
❹规定宪法的批准手续和程序以及修改的程序与要求等。未规定人民权利的条款并保留了奴隶制。

☚ 独立宣言   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简称《美国宪法》、《联邦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基本法。1787年5月25日—9月27日在费城制宪会议上由麦迪逊执笔起草并通过,得到9个州批准后,于1788年7月2日生效。1791年12月15日经各州批准而生效的第1—10条宪法修正案(也称《人权法案》)正式成为其一部分。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共55人,多为有产者和独立战争、大陆会议的参加者。会议由乔治·华盛顿主持,本杰明·富兰克林、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杰伊和埃德蒙·詹宁斯·伦道夫等出席。经过激烈争论、磋商和妥协,最后制定该宪法。宪法全文包括序言和正文7条。序言为52字,申述立国原则。宪法第一条规定立法权,共分十款。规定国会的构成和权力。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具有立法权。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任期2年;参议员每州两名,任期6年;还具体规定弹劾总统的程序。第二条规定行政权,共分四款。规定合众国的行政权属于总统,并具体陈述总统的权限及产生的方法。总统4年选举一次,通过选举人团产生。第三条规定司法权,共分三款。将司法权赋予美国最高法院和依国会决定建立的各级法院,规定司法独立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各州相互关系义务,共四款。论述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联邦制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增修宪法办法是制定修正案。第六条规定联邦政府的权力,强调宪法是全国最高法律权力所在。未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都由各州政府和人民保留。第七条规定,本宪法经9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最后由华盛顿及各州代表签署。迄今为止,生效的宪法修正案共有26条。该宪法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和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原则,有效地防止了任何一个部门的专擅和滥用权力。所附加的独特的《权利法案》,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不受侵犯。该宪法为世界上最早和持续时间最长的共和制宪法,为资产阶级成文宪法的典范,对各国制宪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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