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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名。令男犯人服戍邊的勞役。用於較輕的犯罪,刑期三個月至一年。始於秦朝,見於秦漢兩代,後世無此名。漢·衛宏《漢舊儀》:“〔秦制〕,男爲戍罰作,女爲復作,皆一歲到三月。”《史記·淮南衡山列傳》“徙郡國豪桀任俠及有耐罪以上”裴駰集解引蘇林曰:“一歲爲罰作。二歲以上爲耐。”參見“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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