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罪惟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罪惟录书名。纪传体明史。明末清初查继佐撰。原书帝纪22卷、志27卷、列传35卷,今本重订卷次,并子目为102卷。“帝纪”始于明太祖,迄于安宗,南明鲁王、唐王、桂王、韩王列于弘光纪之后,以附记形式出现。“志”有天文、五行、礼、乐、土田、贡赋、屯田、河渠、漕、兵、刑法、典牧、职官、盐法、钱法等。“列传”有皇祖、皇后、皇太子、诸王、王国、诸臣、隐逸、侠烈、艺术、闺懿等。书成于康熙十一年(1672)。原本仅有稿本。1936年商务印书馆影印出版。 罪惟录 罪惟录纪传体明史。流传各本卷数不一,今通行本为一百零二卷。明末查继佐著。查继佐(1601—1676),字伊璜,号舆斋、东山钓史,明亡后更名省,字不省。浙江海宁人。幼好学,崇祯六年(1633)秋闱,以第一中举。清军南下,同乡人操练水兵准备抗清,后赴浙东参加抗清斗争。鲁王监国,授职兵部职方主事。曾督兵救赭山,败清军。入清后坚持民族气节拒聘入仕,隐居海宁,从事著述。庄廷“明史案”发,受牵连入狱,幸免于难。获释后改名左尹,号非人,仍坚持修撰故国历史。一生著述颇丰,另著有《鲁春秋》、《东山国语》、《国寿录》等。 ☚ 明季南略 左传事纬 ☛ 罪惟录 罪惟录书名。清查继仁撰。查继仁(1601—1676),字伊璜,号与斋,人称东山先生或朴园先生。六十二岁时, 以庄廷《明史》 案牵连入狱,释放后改名左尹,号非人。浙江海宁人。书成于康熙十一年 (1673),共90卷,用纪传体形式记录有明一代的历史。其中本纪22卷,记明代太祖至毅宗(附安帝) 和南明鲁王、唐王、桂王、韩王等的事迹。志32卷,有冠服、礼、乐、班爵、经筵、科举、直阁、锦衣、宗藩等内容。并附 《列朝帝纪逸》、《嫔妃》、《诸王传》 等逸文。传36卷,有皇祖、皇后、皇太子、宗室、宦寺等内容。本书保留了许多宫廷方面的史料,其早于《明史》成书,所记史事有的与 《明史》所记不同,有的为 《明史》所不载,可与正史参证互补。如对胡惟庸谋反案,是书是持不信态度的,对景帝之死的真相,也清楚地直录于书。作者对魏党严厉鞭挞,但也不阿东林; 把严嵩列入奸壬传,却又不无恕词; 诸如此类和许多论断中夹入的遗闻轶事,使此书别开生面,成为一部有独特价值的史籍。此书流传下来的只有吴兴嘉业堂的手稿本。后商务印书馆据以影印,收入《四部丛刊》。实际上此手稿本文字上的残损很多,经张宗祥补正了一部分,商务影印时又据他书校补了一部分。1986年,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点校本,再次作了增补,并做其它校正,但仍有以空格标出的缺损之处。 ☚ 明书 明史纪事本末 ☛ 罪惟录一○二卷。明末清初史学家查继佐(1601—1676)撰。查继佐,字伊璜,一字敬修,号兴斋,人称东山先生或朴园先生,浙江海宁人。终身以明朝遗民自居,坚持反清立场。他从明崇祯十七年(1644) 起,开始从事明史的著述,至康熙十一年(1672),易稿数十次,纂集而成。此书初名《明书》,后因遭庄廷明史案的牵连,以“获罪惟录书”而改成今名,而且在书的自序中,自称著者为“左尹,字非人,别号东山钓史”。此书与清代官修《明史》相比,多南明诸帝纪;志的部分也比较详细,设有《土田志》、《贡赋志》、《屯田志》等;传的部分是以事立传,而不以人立传,此外还列有台湾专目。该书所记,始于明洪武,迄于南明弘光、隆武、永历、鲁王、韩王各代,记农民起义之事尤较他书为详。此书在清代为避文字狱之祸,复壁深藏,秘不示人,乾隆时还将书中所用 “建虏”、“满兵”、“北师”、“东人”等字加以涂改,直到辛亥革命胜利后才公开行世。原稿藏于吴兴刘氏嘉业堂。此书乃查氏的未定稿,书中涂抹改易之处甚多,加之历年深藏损坏,几至不可卒读。全书无总目、无分目,只是分作几类:帝纪二十卷、志三十二卷、列传三十六卷,次序纷乱。张宗祥、姜佐禹对此书进行了初步整理,厘定卷次,定为一○二卷。在1936年商务印书馆印入《四部丛刊》三编中,内有张宗祥之校补。1986年浙江古籍出版社又据 《四部丛刊三编》本标点排印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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