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工作条例1965年12月22日由大国民议会制定。1969年和1975年作了两次修改。主要内容:大国民议会的组织和工作必须符合宪法规定;大国民议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确定专门的组织和工作规划;会议的召开与会期;审查大国民议会代表选举的合法性;大国民议会执行局的构成;大国民议会各常设委员会的组织,制定大国民议会的议事日程;选举共和国总统、国务委员会主席和部长会议;选举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拟定法律草案。制定选举程序;进行质询和解释;公布会议记录和涉及大国民议会代表的其它文件等。1989年12月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