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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罗天禄取受不公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罗天禄取受不公案

罗天禄取受不公案

杨州路府判官罗天禄于至元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二月十五日四月,因事接受张应卯银器九件,于事发之前已经回付原主,又其妻阿赵收受银器二件。淮东道按察司据此将案件上报,由中书省交刑部审议后认为:据罗天禄本人状招“取受违错,罪犯除轻罪外……,却缘其比及事发已经回付,终因取受其事枉法即系违错,量情拟将罗天禄解见任,期年后降先职一等叙用,标注私罪过名外,据罗天禄妻阿赵、子罗衍虽有取到招状,终是与天禄共犯,似难议罪。”中书省进而作出最后决定,罗天禄取受不公一事“量情拟决三十七下,解见任,期年后降先职一等叙用,标注私罪过名。”由此案可见,元律例对犯赃职官多处杖断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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