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类圣政检讨官差遣名。由秘书省官兼充。掌撰编敕令。编制二员(《宋会要·运历》1之25、26)。
职源与沿革熙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始置。三年五月十五日诏罢,结局在六月以后(见《宋会要·职官》5之1《制置三司条例司》及《长编》卷211、212)。
职掌熙宁变法之初,领导财政改革的机构,所谓“议行变法”,“以通天下之利”。凌驾于三司之上,中书门下不得过问(见《长编拾补》卷4、《宋史·神宗纪》1)。
编制同制置三司条例司,二员;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二员或三员;制置三司条例司相度利害官若干。并有权临时选官遣使考察新法实行之利弊(见《长编纪事本末》卷66,《长编拾补》卷4、5)。
简称❶制置条例司。《宋史·司马光传》:“陛下诚能罢制置条例司,……臣受赐多矣。”《司马光奏议》卷26《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陛下诚能……罢制置三司条例司……其幸多矣。” ❷制置条司。《长编拾补》卷4,戊子:“上即问王安石:‘制置条司如何?’” ❸制置司。《宋史·李承之传》:“熙宁初,以为条例司检详文字。……神宗语执政曰:‘承之言制置司事甚详。’” ❹条例司。《东轩笔录》卷6:“熙宁初,朝廷初置条例司,诸路各置提举司。”《司马光奏议》卷26《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熙宁三年二月二十日上》:“朝廷有制置三司条例司,诸路有提举勾当常平广惠仓使者……变更祖宗法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