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附条件予以宣告缓刑,监外执行的罪犯。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适用缓刑的罪犯,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缓刑犯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县级公安机关执行。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缓刑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交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作为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的执行单位。缓刑犯在被执行期间,并未消除罪犯身份,未经执行机关或执行单位批准,不得组织、发动和参加公民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不得外出经商; 不得离开居住地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上述执行活动均由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