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开发企业利润
综合开发企业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的货币表现。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它综合反映了综合开发企业在一定经营时期的经营成果,是综合开发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其内容包括: (1) 商品房销售利润,指出售商品房扣除建造商品房销售成本与营业税后的差额; (2) 土地开发利润,指让渡开发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扣除土地开发成本与营业税后的差额; (3) 出租经营房利润,指出租经营房所得租金收入扣除房屋经营支出与营业税后的差额; (4) 其他租赁利润,指除出租经营房以外的租赁业务所获得收入扣除其租赁成本与营业税后的差额; (5) 材料销售利润,指对外出售材料所获得收入扣除材料实际成本与营业税后的差额; (6)营业外收支净额,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净数额。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利润应在“利润”帐户核算,按期结转上述各项利润时,记“销售”及其有关明细帐户借方,记“利润”及其有关明细帐户贷方;利润帐户应按“出售商品房利润”、“土地开发利润”、“出租经营房利润”、“其他租赁利润”、“材料销售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设置明细分类帐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