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1963年4月24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公约。中国于1979年7月2日加入。主要内容是:(1)关于一般领事关系;(2)关于领事职务,《公约》规定13项;(3)关于领事特权和豁免。与《公约》通过的同时,还通过两项议定书,一项为《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明确领事官员及其家属不应因接受国法律的适用而取得接受国国籍;另一项为《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规定由于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应通过司法解决。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领事关系会议上签订,1967年3月19日生效。共4章79条。中国于1979年加入该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