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1961年4月14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公约。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公约》共53条,其中大部分规定是把已经确定的国际习惯法规定为条文,但也有不少新的规定。《公约》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使馆的设立和外交使节的派遣;(2)关于使馆的职务;(3)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4)关于使馆与外交代表的义务。与《公约》通过的同时,还通过两项议定书,一项为《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明确外交官及其家属不应因接受国法律的适用而取得接受国国维籍;另一项为《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定书》,规定由于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应通过司法解决。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于奥地利维也纳签订,1964年4月24日正式生效。截至1982年共有140个参加国。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交存加入书,1975年12月25日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中国在加入书中声明对公约第14条、第16条持有保留。公约分前言及正文53条,主要规定: (1) 使馆的职务。使馆于接受国负有代表、保护、交涉、调查并报告、促进发展等职责; (2) 外交代表的派遣应以征得接受国同意为前提; (3) 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3级。除位次及礼仪事项外,各级使馆馆长法律地位相等同,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馆舍、档案、公文及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的豁免,不完全的民事管辖的豁免及行政管辖的豁免;使馆通讯自由,外交代表享有行动自由; 使馆与本国政府及本国其他使领馆通迅时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式,使馆来往公文不得侵犯,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法律许可范围内有行动自由; 使馆免纳房地产的一切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外交代表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的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 (4) 外交代表对接受国负有义务。外交代表应尊重接受国法律、法令和风俗习惯,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不得利用使馆从事职务之外的非法活动,不得在接受国进行间谋、特务及颠覆活动等。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外交往来及豁免权国际会议上签订,1964年4月24日生效。共53条。中国于1975年加入该公约,但对某些条文作了保留。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联合国关于外交往来和豁免会议通过。1964年4月24日生效。公约就使馆的建立、等级、人员、职务、使节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特权与豁免等作了规定。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同时作了部分保留。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往来和外交特权的国际会议通过。该约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公约草案为基础,是外交关系制度的国际法文献。该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公约除序言外,共53条,对有关常驻外交使节的派遣、接受、位次、特权等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规定。《公约》序言明确指出,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从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的宗旨出发,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确认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建立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应通过协议; 使馆的职务为: 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情况,并向派遣国报告;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 使馆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及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行政及技术职员、事务职员); 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的程序须经征求接受国对派遣国所提人选的同意; 使馆及使馆人员所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范围,及其他人员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遵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 外交使节职务的开始与终结等。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目前,对《公约》 14、16条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尚作保留。 ☚ 绿皮书 联合国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