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借英德洋款亦称《中国四厘五利息金镑借款》。中日甲午战争后,清政府为偿付对日赔款所借外款之一。清光绪二十四年二月九日(1898年3月1日)总理衙门同汇丰银行、德华银行在北京签订《英德续借款合同》。共十七款,另附“付还本利日期数”一件。主要内容:借款总额为一千六百万英镑(合银一亿两);以八三折扣交付,年息四厘半;偿还期限四十五年,不能提前或一次还清;以海关收入,苏州、淞沪、九江、浙东货厘及宜昌、鄂岸、皖岸盐厘为担保。在借款偿还期内, “中国总理海关应照现今办理之法办理”,即仍由英人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一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