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收统支tǒng shōu tǒng zhīпóлностью собр ть и пóлностью израсхóдовать统收统支一种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财政将地方财政收入和国有企业利润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统一集中上来,而地方财政支出和国有企业基本建设投资与流动资金统一由中央财政拨付。参见“财政体制改革”。 统收统支 统收统支Centralized Income and Expenditure国家对财政收支实行的一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所谓“统收统支” 就是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的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地方政府的各项支出全部由中央财政拨给。我国从1950年的经济恢复时期开始实行“统收统支” 财政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国民经济处于百废待举、百业待兴的局面,国家财政极度困难,生产停顿、职工失业、通货膨胀、物价飞涨。为了集中财力和物力保证重点建设,打击投机资本,稳定市场,平抑物价,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巩固新生政权,中央决定实行高度集中的 “统收统支” 财政管理制度。1950年初开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 《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等有关规定。主要内容有: (1) 财政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一切财政收支项目、收支程序、税收制度、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等,均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无权更改变动。全国总预算和总决算,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收支总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并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 中央集中绝大部分财政收入。统一财政收支,重点在财政收入。当时,财政收入主要是公粮和税收。征收公粮的税则、税率统一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除地方附加粮 (一般为正粮的5%~15%) 外,全部归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调度使用。各省、县、区人民政府非依粮食局支付命令,不得支取公粮; 不经批准,不得以公粮拨作经费; 中央人民政府发出调拨命令后,不得拒绝调运。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税则、税目、税率统一由财政部报请政务院决定施行,不经批准,各地人民政府不得自行增减和变动。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统一限于3月建好国库,禁止延缓缴库及挪借行为; 一切公营企业及合作社均须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的规定,按时纳税。(3) 统一支出,除地方附加外,一切支出纳入国家预算,由中央核拨。各级政府及国营企业所需经费,均需编制本地区、本企业的收支预算和财政收支计划,逐级上报中央政府,经由中央统一审核批准后,逐级拨付。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同地方财政支出不发生联系,收支两条线。 四五月间,全国财政经济工作实现了统一,财政收支接近平衡,通货停止膨胀,物价趋于稳定,财政经济状况初步好转。但由于财政管理高度集中,加重了中央机关的行政事务负担。同时,留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配的只是一些零星收入,数额十分有限,不利于调动地方因地制宜、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加上收支两条线,使大量的资金处于上交下拨的过程中,不能及时有效地调度利用。为了发挥地方积极性,使各级地方政府能够兴办一些本地区必要的事业,1951年底,政务院公布 《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做法是:(1) 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将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 (市、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管理。大区作为一级行政机构,分管所属的几个省。除中央财政外均称为地方财政。(2) 划分收支范围。按照企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及业务性质,划分中央财政收支和地方财政收支的范围,同时确定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解交比例。农业税、关税、盐税、公债、外债等全部作为中央收入。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烟酒专卖税等,采取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屠宰税、契税、房地产税以及大行政区以下经营的国营企业收入等均作为大行政区或省、市的财政收入。依率计征的农业税超过计划规定者,其超过部分地方留50%。在岁出方面,国防费、外交费、公债外债还本付息、中央级行政经费等全部列入中央预算,其余则暂依1950年度管理情况划分,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支出。(3)地方财政收支额由中央每年核定一次,其支出首先要用地方财政收入抵补,不足部分按比例解留收入抵补。地方的财政结余分别列为各级财政收入,并编入本年预算,抵充支出。这种体制,虽然对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地方每年的预算收支指标仍然要由中央核定,地方没有真正的财权,因此仍属于“统收统支”管理模式。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由经济恢复转向有计划的大规模的建设,财政管理体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本着下放财权的精神,取消了大区建制,实行中央、省 (自治区、直辖市) 和县三级管理,建立了县级独立的财政,并明确划分了三级财政之间的收支范围。在收入方面,分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中央调剂收入。支出大体上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支出范围。“一五”期间,基本上实行这种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划分收支,分级管理” 的财政管理体制。这种体制虽然已不完全属于“统收统支”,但财力仍然主要集中在中央,而且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固定分成比例和调剂分成比例一年一变,地方的超收和结余是很有限的,仍存在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病。 1958年初,国务院颁布 《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将原来的 “以支定收,一年一变” 改为 “以收定支,五年不变”,进一步扩大地方财权,但是,只执行了一年,就被“大跃进”运动冲垮了。1961年开始贯彻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的方针。财政调整是从上收财权,加强财政管理入手,又把财政管理权限集中到中央、大区和省 (直辖市、自治区) 三级。财政预算从中央到地方实行上下一本账,“全国一盘棋”。各级财政预算的安排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不得随意增加基建投资; 当年的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以及地方财政的上年结余,不得用于提高工资。地方财政的一切预算外资金一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的集中统一有利于非常时期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恢复。但是,在财政管理体制上有重新实行“统收统支” 的倾向,有些制度的集中程度甚至超过建国初期,缺乏更多的创新和发展。因此,有人认为这个阶段的财政管理体制也属于“统收统支”模式。另外,在“文化大革命” 十年动乱中的某些年份,也实行过比较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 总之,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集中与分权的矛盾中徘徊,时而放权,时而收权,但始终以集中为主; 分级,又分而不清,财政收支互相挤占,人们通俗地称之为 “一灶吃饭”。在这种体制下,收支由国家大包大揽,中央和地方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很难调动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从改革的手段来看,多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没有重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财政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入,分级包干”,俗称“分灶吃饭”,打破了过去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年以后,进一步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体制。1994年,为了适应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合理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 ☚ 两条腿走路 八级工资制 ☛ 统收统支 统收统支(1)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中央和地方实行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由于财政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全部由中央下拨,因此,被称为“统收统支”。建国初,国家财政工作基本上是分散的,随着解放战争的发展,军费猛增,经济急需恢复,而国家财政收入有限,因此,必须集中有限的财力,以保证部队供给,恢复经济。为了迅速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平衡财政收支,针对当时财经管理分散的状况,采取了统一财政经济管理的办法。早在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就提出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工作。为了对整个解放区的财政经济工作实行统一领导,3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财政经济工作及后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成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7月27日至8月15日,中共中央在上海召开的全国财经会议上,陈云在所作的两次报告中提出“开展国内汇兑,建立统一的发行率”、“税目、税率和食盐外销要统一管理”等意见。12月28日,陈云起草的以他和薄一波的名义复华东财委并发其他几个大区财委的电报中,提出“财政经济要统一管理”,认为“实行财政、税收、公粮、贸易及各主要经济部门管理的基本统一”,是一项极其迫切的工作。1950年2月13日到25日,在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陈云作了题为《关于财经工作统一的决定》的报告。对统一财经工作,会议提出了比较全面和完整的意见:财政收支统一集中到中央;公粮统一,除5—15%作为地方附加外,均由中央统一掌握;税收统一,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统一集中到中央,每月结算解缴国库;统一编制,改变编制庞大、人浮于事的状况;贸易统一,各地贸易公司的资金、业务计划、商品调度统一由中央贸易部掌握,地方不能干预;银行统一,现金的调动统一于银行。3月3日,政务院第22次政务会议通过了陈云起草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决定认为要进一步改善财政情况,缩小财政收支的不平衡,防止金融物价大的波动,必须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财政管理。《决定》的主要内容是: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制定各级编制,人员统一调配;成立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统一调度所有库存物资,合理使用,以减少财政支出及向国外订货;厉行节约,以集中财力于军事上消灭残敌,经济上重点恢复;全国各地所收公粮,除地方附加粮以外,全部归财政部统一调度,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收入均归财政部统一调度;为了调节国内供求,组织对外贸易,有计划地供售物资和回笼货币,各地国营贸易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和物资的调动,均由贸易部统一指挥,由财政委员会划清现有各国有工厂和企业的管理责任,制定投资贷款条例;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度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财政部必须保证军队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开支及恢复经济的投资。决定是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的重大措施。为保证决定的贯彻执行,同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保证实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通知》3月24日,政务院第25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以及《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央金库条例》等规定: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各地所收的国家公粮及其所折征的代金或其他实物、主要税收,均归中央人民政府所有。全国各地的主要收入,一律上缴中央金库,没有中央财政部的指拨令,一律拒付,地方一切开支均由中央核定,按期拨付。3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陈云起草的题为《为什么要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社论,同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的决定》,从而有力地保证了财经工作集中统一原则的贯彻执行。毛泽东说,全国财经工作统一的胜利,其意义不亚于淮海战役。刘少奇说:“中国的财政经济,在历史上是没有统一过的。国家财政收支,在过去数十年中也没有平衡过”,“中国的金融物价也是12年来没有稳定过的,人民必须在通货膨胀的损失中付出巨额的资金。但是人民政府在战争尚未结束与发生灾荒及帝国主义封锁等情况之下,在很短的时期内,就实现了这些重大的措施,并达到这样的成绩”,“这是我们国家一个极为重大的进步”。统收统支争取了财政收支的平衡,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建立了人民币的信誉,为整个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造了条件。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从1953年开始,统收统支体制改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的体制,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1980年以后,我国对这种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作过三次大的改革,先后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和“收入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定额补助”等不同形式的以包干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体制。这对调动地方政府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保证财政收入的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不足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央财政宏观调控的能力,助长了地方重复建设和市场封锁。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推出从1992年起,在浙江、辽宁、新疆、天津、武汉、青岛、大连、沈阳、重庆等9省、区、市率先实行分税制。分税制是国际上通行的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具体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分工和调动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分税制在支出上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支出和由中央掌管的专项支出三部分。分税制更有利于较好地处理中央和地方财力的分配关系,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2) 又称“满收满付”。指1979年我国对工业体制进行改革以前,对国营工业企业采用不实行利润分成的办法,即企业的全部利润和大部分基本折旧基金,都上缴给国家。企业发展生产所需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国家通过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措施拨款,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预算资金拨给。 ☚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公私一律 ☛ 统收统支 统收统支亦称“满收满支”。是我国高度集中型财政管理体制下的收支管理办法。包括两方面含意。(1) 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上,地方预算收入统一上缴中央,地方支出按计划由中央统一核拨,地方收支不挂钩。1950年,为了适应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我国实行这种预算管理体制。当时规定,除地方附加以外的全部财政收入统一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划入中央金库,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均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财政管理权限集中于中央,一切财政收支科目,收支程序和开支标准,均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无权更改。(2) 在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全部或绝大部分上缴财政,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增拨流动资金和四项费用,基本上由财政供给。由于这种办法限制了地方政府和国营企业自主理财的积极性,故从1951年起逐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各种预算管理体制,允许国营企业从实现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等。除1968年曾一度实行统收统支外,其余时期再未采用过这种办法。 ☚ 收支挂钩 体制分成 ☛ 000015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