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统一累进税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统一累进税制 统一累进税制即废除一切杂税, 任何方面税收都根据课税对象数额多少而按递增税率计征的税收制度。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实施的一种新型税制。早在土地革命时期, 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后即决定对任何方面只征收一种税——统一累进税, 并颁布了《暂行税则》,规定了统一累进税(包括商业的、农业的)政策及税制的原则。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中又规定, “一切国家税收,概由国家财政机关(中央及各省、县、区财政部及城市财政科)按照临时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税则征收,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规定税则和征收”。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不断总结税则实施经验,制定了更加完备的征税办法。1941年后,先后颁布了《统一累进税条例》、《农业税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等,对农业税、工商税等实行统一累进税制,除出口税和田契税外,其他捐税一律废除。统一累进税一扫过去紊乱庞杂的税目税制和苛刻的完纳手续,改变了转嫁他人的间接税的流弊,规定了免征点和最高累进率,使最贫苦的农民生活得到保证,也照顾了富有者的利益。解放区纳税面扩大到总人口的70—80%,分摊到每个纳税人身上的负担较轻。同时它是按常年产量作计算标准,超过部分不纳税,具有刺激生产的积极作用。 ☚ 苏区经济建设公债 救国公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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