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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

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

关于海上救助的成立条件、报酬请求权和分配比例等事项的国际协定。于1910年9月23日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签订,1913年3月1日生效。有54个国家签署此公约,到本世纪80年代初有70多个国家承认。该公约适用于处于危难之中的海船、船上财物、客货运输等的救助,以及对航行中海船和内河航行船舶提供的此种救助服务。以救助奏效为条件并在获救财物的价值范围内产生救助费的请求权。对于明确示意并基于相当理由而救助的船舶,不产生救助费用的请求权。除特别劳动服务外,拖船也没有救助费的请求权。属于同一船主的船舶之间也产生救助费用的请求权。公约规定: 救助成立须以救助产生效果为条件,救助报酬的数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除国内法别有规定以外,获救人员原则上没有支付救助费的义务; 人命救助者可以从给予船舶和货物的救助者的报酬中取得相应的份额。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期限为两年,自救助活动终止之日起计算。该公约不适用于军舰、公用船舶以及由官方组织的救助工作。公约中的法律规定现已成为许多国家国内立法的依据。中国在处理海上救助方面的业务问题,也参照公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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