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法学20世纪40年代出现在西方法学界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流派溶合和统一,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倡导者是杰罗姆·霍尔、埃德加·博登海默和朱丽叶丝·斯通等。主张西方研究方法论的统一,使西方分析法学、社会法学和自然法学所持的分析方法、社会方法和正义评价方法在法学中都得以采用,建立一种能同时包括法的逻辑事实和价值的知识体系; 强调法律概念的统一即法的形式、价值和事实等要素的统一; 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正义、效益、自由和福利等,它们构成了一个混合体,既不可分割,又不分主次,拒绝把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奉为至上的价值。统一法学是20世纪科学发展的产物,反映了西方法学多向、多维和动态变化的趋势,促进了西方法学各流派的对话和互相靠拢,但由于资产阶级内部的利益和意识形态的冲突,要实现各流派的统一是不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