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比例税
指我国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就其经营业务和流转额以及所提供的劳务收入额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一种税。它的课税对象,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两部分。商品流转额有工业产品的销售收入,农产品采购支付金额、外贸进口支付金额和商业零售收入金额; 非商品流转额有交通运输和服务性行业的业务收入。在我国工商统一比例税是在1958年由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而成的一种税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统一比例税不论流转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计税有利于商品流转的扩大; 二是对生产经营同一种产品只规定一个税系,便于相互比较经营成果; 三是简单易行,便于计算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