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条例
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共五章二十四条。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 该条例对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约),参照本条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