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厂长、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经理(厂长、局长)任期内的阶段性目标与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紧密衔接,保证任期目标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实行经理(厂长、局长)负责制的企业,都要同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与主管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任期目标责任书》(包括总目标、分年度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等内容)制定后,应经职代会通过,并提交主管部门审定批准。任期目标要逐项进行横向展开和纵向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单位。对任期目标的实施情况,要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的全面考核。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企业,经营者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几倍至十多倍,并可连任。完不成任期目标,应扣减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并可根据情况给予批评和处分。经理(厂长、局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任期届满或中途离任,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