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经济法主体违犯经济法规范,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义务或滥用经济权利时,应当对国家或受损害者承担的责任。违犯经济法所必然带来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强制力的体现。追究违法者的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措施。在中国,这种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责令违法者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罚款、没收财物、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一般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定公民。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就是要接受经济法律制裁。经济法律制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经济法律规范,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经济法律责任是实现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保障,经济法律制裁是国家保障经济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经济法律制裁的结果则是经济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经济法律责任的内容,一般是经济财产责任,但又具有综合性。违反经济法律的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并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依法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强制违法者向国家或者受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财产,剥夺或限制违法者的财产权利,是经济法律责任的重要内容。经济法律责任不仅表现为经济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比如,单位违法的,不仅要追究有关单位的经济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这就使经济法律责任表现出综合性的特点。
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具有多样性。经济法律关系既有纵向经济管理的法律关系,也有横向生产经营的法律关系,还有两者相互结合和互相交叉的经济法律关系。因此,追究经济法律责任时,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纵向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程序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在横向生产经营法律关系中,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程序追究经济责任,还可以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制裁经济关系中的违法者。从而使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了多样性的特点。
经济法律责任的适用,具有双重的处罚性。经济法律责任适用中的双重处罚是指除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即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个人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主要有:
(1) 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就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如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除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的故意外,即使无过错,也要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3) 公平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加以具体规定,但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损害结果的大小等具体情况,由双方公平地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