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和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由经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法律上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等。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也不同。其权利和义务一般具有经济性或财产性的物质为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科学技术成果等。经济法律关系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按其所中介的经济关系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如分为计划法律关系、投资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往往是纵横交错的,所以要采用类似民法和行政法相互结合的调整方法。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以法定书面形式表示,以便作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三者相互联结,缺一不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所以经过经济法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广泛的。从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一般按经济内容分类,包括有计划法律关系、投资法律关系、财政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交通运输法律关系、资源能源法律关系、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企业法律关系、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等。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所确认并调整人们 (国家机关、企业等) 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内部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户等之间,按照经济法律规范进行经济活动,依法产生经济权利与义务关系时,就形成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经济法主体主要有: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是以主体资格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如发行国库券、公债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同一经济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总和。其中: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进行某种经济活动或要求对方进行某种经济活动和不作某种经济活动,从而获得某种利益的法律上的许可与保障。如国民经济管理机关有权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等。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进行某种经济活动或不作出某种经济活动,以满足对方合法要求的约束。如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滥用经济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有形财物、无形财富、经济行为。有形财物指具有一定形态和价值、使用价值的财物,是经济法主体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控制和支配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如各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等。有形财物是经济法律关系最为普遍的客体。经济行为是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其他经济目的,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进行的一定经济活动。如: 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下达计划指标、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信息咨询等活动,企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提供的如产品加工、图纸设计、设备检修、厂房的建筑安装、饮食服务等等活动。无形财富,或称非物质财富,又称智力成果,是人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无形财富要构成经济法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❶由经济法律法规加以认可和规定; ❷具有一定经济价值; ❸具备一定载体。无形财富必须要有一定载体,如印刷品、书稿等,才能为人们所掌握、利用,只停留于人们思想中的观念、理论、设计,即使它可能有经济价值,但若不寄居于一定载体,通过载体表现出来,就无法为人们掌握利用,也就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客体。无形财富很多,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改进方案、经济信息、生产经营标记等。 ☚ 经济法 经济法律责任 ☛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因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和消灭,它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要素构成。 (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即经济法主体,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❶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一类是行业性经济管理机关,如信息产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等,一类是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部等。 ❷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商品经济组织。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也是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其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既不是公司也不是法人的经济组织 (如合伙)。 ❸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时,就享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农户 (多指农村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除了可以参加民事等法律关系外,当他们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生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时,就成为经济法主体。 (2)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它包括: ❶经济职权,即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经济立法权、经济决策权、经济命令权、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撤销权、经济审核权、经济免除权、经济确认权、经济监督权等。 ❷财产所有权,即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❸经营管理权,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资金支配权,物资管理权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权。 ❹请求权,即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主要有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等。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❶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❷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❸完成指令性计划; ❹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经济合同; ❺依法缴纳税金; ❻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❼其他经济义务。 (3)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主要有以下几类: ❶经济协调行为,即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协调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协调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包括协调主体的协调行为和被协调主体的服从行为。 ❷与协调因素有直接关系的物。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但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与协调因素有关联的物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税收、土地征用、环境保护等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物即是。 ❸科学技术成果。指直接对产业发生作用的智力劳动成果。科学技术成果既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❹经济信息。它是反映社会经济主体发生、变化和特点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的总称。在当今时代,经济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对经济协调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已成了一种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的重要产业。因此,经济信息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 经济法 破产法 ☛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规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思想社会关系。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各级行政部门之间,行政部门与公民、法人之间; 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企业与企业内部所属的机构、劳动组合、劳动者之间;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规形成的,而经济法规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又以经济法律关系的形式,即通过每个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加以实现。 ☚ 商法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000090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