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经济审判机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经济审判机构 经济审判机构审判经济纠纷案件的专门机构。在我国,审判经济纠纷案件的专门机构是指从法院民事审判庭中独立出来的经济审判庭。在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社会劳动分工的细化,使得许多相关的经济利益冲突迸发出来。1979年4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经济审判庭,进行经济审判试点工作。1983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后,各地法院相继设立经济审判庭。至1986年底,全国3400多个法院已有97%以上建立了经济审判庭。1984年3月最高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明确了经济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即通过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987年以前,法院所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性质上十分单一,主要是购销、农村承包、银行借款、建筑工程承包和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1987年以后,由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活跃,经济往来的频繁,必然使经济纠纷增多,如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要签订各种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出现纠纷;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企业、商业、金融等各部门的横向经济往来增多,从而使纠纷的发生率增多; 由于改革使企业经营自主权逐步扩大,使行政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减少,企业要求法院解决纠纷的情况增多,等等。在此情况下,一些新型经济纠纷案件开始出现并逐年增加了,如科技合作、技术转让、工业产权方面的纠纷,经济联合体方面的纠纷,企业承包、企业租赁、企业联营方面的纠纷,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制售劣质商品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等。经济审判机关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即由单一向多元变化。我国经济审判机构的组织原则与活动方式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其后在修改中吸收了国外一些新程序,如督促程序、群体诉讼、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以适应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此外,我国经济审判机关在受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时,参照国际惯例,对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一视同仁。 ☚ 经济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故意拖延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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