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共和国宪法中非历史上有过四部宪法。1981年2月1日经公民投票通过第三部宪法。此宪法规定: 中非的国体为共和国,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共和国总统体现和象征着国家统一,由直接和无记名投票产生,任期6年。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政府的提议任命其他政府人员。总理向总统和国民议会负责。在任命政府成员后,总理出席国民议会发表施政纲领。总理行使制定规章权。宪法规定,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权自由组成协会、团体、社团等组织。保证公民的信仰、集会和宗教活动的自由,保证通信来往的自由。国家检察和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各地方法庭组成。中非的座右铭是: 团结——尊严——劳动。国民议会的职能是通过法律、确定国家税收并监督政府工作。每年召开两次例会。罢免政府成员的动议需由三分之一的议员提出并得到三分之二议员的赞成才能生效。政府有权解散议会。如连续四个月内罢免动议造成两次内阁危机,议会必须自动解散。1981年9月科林巴执政后该宪法被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