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指货物联运到达点的承运单位。《经济合同法》第41条规定:“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例如;上海发往东北地区各地的日用工业品,采用水陆联运方式,先由商业部门将商品交给上海港承运接货,上海海运局派船装运到大连港卸货中转,由沈阳铁路局大连车站承运到东北各地商业部门收货,那么沈阳铁路局大连车站便是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货物从上海运到东北各地商业部门收货时,收货方在卸车时应与铁路部门共同监卸,如发现短少、破损、污染等事故,要坚持货运记录,按照铁道、交通、商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各有关运输、商业部门应分蒲责任予以赔偿。如属承运方的责任,应先由大连车站给以赔偿,再由大连车站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